新西兰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新西兰中国书法家协会。
英文名称为:New Zealand Chines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Incorporated。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华人文化艺术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弘扬中华文化,推进中国书法艺术在海外的传播与发展;
展现新西兰的多元文化,促进中新文化交流,为中国书法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讨的条件与机会,增进书法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鼓励会员从事中国书法艺术的学习与创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发展与世界各地中国书法家的合作与交流,为中国书法艺术的发扬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本协会宗旨,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不分性别,种族,国籍和宗教信仰,具有相当的中国书法水平,经一名正式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一份本人的中国书法作品,经理事会多数成员审查同意,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出席本协会改选大会时有选举权(凡缺席者视作弃权处理)和被选举权。
2.享受本协会给予会员的各种待遇和优惠。
3.可以对本协会的财务账目提出质询。
4.对理事会及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本协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2.按照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3.接受本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4.关心本协会的各项建设,积极为本协会贡献力量。
5.爱护本协会的各种物品,在必要时,为本协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6.本会会员原则上不希望参加新西兰国内的其他书法组织。
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劝其退会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1.触犯新西兰法律,受到刑事追究者。
2.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从事非组织活动者。
3.严重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者。
4.超期半年不交纳会费者。
会员请假并书面委托他人按时交纳会费者,仍可保留会员资格。
被劝退或终止会员资格的正式会员有权向本协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会员被终止会员资格,须经理事会核实情况,认真讨论并经理事会多数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正式会员或学习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退出本协会,退会时所交纳的会费及捐赠物均不退还。
第三章组织机构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理事会负责贯彻执行大会的各项决议,并在年会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负责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以处理本协会的紧急事务。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可由理事会提出,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
第十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数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上述人员均由全体会员大会分别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包括主席、副主席,其余理事按会员大会选举理事时得票最高者依次遴选产生。协会正副秘书长由主席任命并参加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任期为三年一届。理事会主席任期以连任两届共六年为限。
经理事会决定,卸任的理事会主席聘为“荣誉主席”。
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对本协会有较大帮助、支持和贡献的会外人士为协会“顾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工性质,不领取薪金报酬,但可领取为工作所必需的交通费、旅差费、办公费及膳食补贴等。
第四章经费及运作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所交纳的会费。
2.向有关部门申请的专项基金。
3.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
4.会员以本协会名义出售或拍卖的作品所得按百分之三十提成。
5.本协会参加其他活动的所得。
第十四条 本协会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本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主席及副主席或秘书长两人签署方可报销。大笔支出要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多数通过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讨论重大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形成决议经到会者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必要,可以报请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议事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种不同意见,认真分析,权衡利弊,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任何人在自己意见被否决后,除可保留个人意见,要求下次再议外,在行动上不得违反所通过的决议,而自行其是。
第十七条 理事会必须保证行动上的统一,无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任何理事,未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得私自决定或处理本协会的重大问题,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协会重大问题的言论。
第五章印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本协会印鉴的制作、控制和监督。印章用于文件及对外事务时,必须经主席同意,并有副主席或秘书长一人在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并解散时,所有财物除偿还所欠债务外,全部移交给慈善机构,
不得私分。
第二十条 在运作过程中如遇到某些事项涉及本协会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理事会讨论作
出决定,待下次召开会员大会时,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经本届理事会修改讨论通过,待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注:本章程已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经本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附录:协会章程修改意见和约定事项
取消“常务理事”。
取消“学习会员”。
取消“监事会”。
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任期两年一届改为三年一届。理事会主席任期以连任两届共六年为限。
经理事会决定,卸任的理事会主席聘为“荣誉主席”。
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对本协会有较大帮助、支持和贡献的会外人士为协会“顾问”。
本会会员原则上不希望参加新西兰国内的其他书法组织。
修改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